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1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83号
原告马某甲,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马某乙,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马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审判员  赵文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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