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512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淑军,河南省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
审判长 李琼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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