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693号
原告裴风录,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
被告李长海,男,1974年5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风录诉被告李长海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裴风录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裴风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裴风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裴风录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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