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晓娅与范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12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47号
原告段晓娅,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
被告范建军,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晓娅诉被告范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晓娅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段晓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晓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为587.50元,由原告段晓娅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