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3122号
原告王红林,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
被告李鑫,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林诉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红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2.5元,由原告王红林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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