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水全与韩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12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48号
原告苗水全,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瑞,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小伟,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水全诉被告韩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苗水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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