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红与高银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12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86号
原告林小红,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
被告高银乐,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红诉被告高银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小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
人民陪审员  方 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悦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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