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12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66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吴某某,女,1980年4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楚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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