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波与张永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11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0045号
原告王洪波,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发勤,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杜留青,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永卫,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波诉被告张永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波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王洪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洪波负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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