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928号
原告杨某,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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