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422号
原告王静,女,1990年7月16日出生。
被告冯聪,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冯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王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静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人民陪审员 谷瑞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左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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