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666号
原告柳慧花,女,1969年4月25日出生。
被告郭栋梁,男,1976年5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慧花诉被告郭栋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慧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柳慧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慧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柳慧花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代理审判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左晓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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