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69号
原告李某,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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