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初字第511号
原告李新成,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
被告孙继勋,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成诉被告孙继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新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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