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84号
原告李秀真,女,193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彪,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青涛,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战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书剑,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冬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雪垠,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真诉被告河南战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真以其与被告河南战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秀真负担。
审 判 长 刘沛佩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白艳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俊娟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