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60号
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4月3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