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二洲与赵保法、赵鹏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08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55号
原告岳二洲,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
被告赵保法,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
被告赵鹏举,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二洲诉被告赵保法、赵鹏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岳二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安民
人民陪审员  杨 伟
人民陪审员  李俊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鲁 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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