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00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3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晓冬,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刚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