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51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恩亮,新郑市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穆明治,新郑市和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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