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07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任某某,女,1992年7月24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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