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67号
原告任喜安,男,1970年1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书伟,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宏伟,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喜安诉被告马宏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喜安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喜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喜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任喜安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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