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78号
原告冯某某,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宏伟,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时某某,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文奇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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