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27号
原告孙连俊,女,1970年6月4日出生。
被告李志民,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连俊诉被告李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连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为226元,由原告孙连俊承担。
审判长 李琼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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