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与司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06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46号
原告代某某,女,1985年8月12日出生。
被告司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司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文奇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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