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94号
原告刘运兰,又名刘运枝、刘运芝,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有治,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侯根杰,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运兰诉被告侯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运兰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运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运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刘运兰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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