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刘某某,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马某某,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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