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强与许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01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835-3号
原告张国强,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会芳,女,1962年5月1日生,汉族。
被告许超杰,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
原告张国强诉被告许超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张国强申请撤回对被告许超杰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768.5元,另768.5元本院退换原告张国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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