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320-2号
原告苗玉丽,女,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聂朝辉,郑州市上街区峡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松杰,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
原告苗玉丽诉被告杨松杰离婚纠纷一案,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多次送达,无人接收,故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苗玉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苗玉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韦 鹏
审判员 陈克清
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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