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昶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魏军、翁玉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1:00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191-2号
原告河南昶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天佑。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军,男,1974年12月25日生,汉族。
被告翁玉杰,男,1955年1月25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昶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军、翁玉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昶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15年3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昶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矛盾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昶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系撤诉结案,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另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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