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焕与王利娜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59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513号
原告杨焕。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利娜。
委托代理人张海霞,上街区中心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焕诉王利娜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焕以需调查证据为由,于2015年0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另38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杨焕。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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