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德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59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上民初字第986号
原告郑州德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辉,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德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因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德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德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德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韦 鹏
审 判 员  陈克清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宋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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