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少民初字第5号
原告张晓丽,女,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告李其洪,男,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丽诉被告李其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丽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晓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另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晓丽。
代理审判员 陈克清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春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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