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新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59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上民初字第348号
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丙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新萍,女,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新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另外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韦 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沛哲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