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丞与戴佳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57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6498号
原告谭丞,男,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告戴佳业,男,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谭丞诉被告戴佳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起,被告陆续在原告处借款共计330000元。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3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戴佳业归还借款,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身份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还原告谭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安淑云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何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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