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海鹰与蒲海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57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590号
原告秦某某,女,汉族。
被告蒲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秦某某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佳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任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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