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1187号
原告郭笑杨,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石化路69号院66号楼942号。
委托代理人程建都,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娟,女,1974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189号院1号楼11号。
被告杨喻鑫,女,200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北189号院1号楼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笑杨诉被告韩娟、杨喻鑫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笑杨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佳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郭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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