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783号
原告河南才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4号楼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杜锋亮,总经理。
被告北京广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才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才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培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勾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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