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与马振宇、夏荣先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56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24号
原告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19号盛润白宫1—1—704、705.
负责人鲁鸿贵,主任。
被告马振宇。
被告夏荣先。
原告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马振宇、夏荣先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海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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