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前进、于瑞强与原告刘合莲与被告周泽礼、荥阳市凯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55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2126号
原告梁前进,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东福民街5号楼60号。
原告于瑞强,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东路7号院3号楼48号。
委托代理人王毅,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书玉,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泽礼。
被告荥阳市凯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前进、于瑞强诉被告周泽礼、荥阳市凯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梁前进、于瑞强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佳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任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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