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金民二初字第6661号
原告夏芳,女,198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广电南路10号院6号楼41号。
被告苏剑锋,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城关镇南街1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芳诉被告苏剑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5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培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勾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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