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合莲与郑州财智创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陈德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54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2325号
原告刘合莲,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2号院17号楼7号。
委托代理人高清晓,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芮珂,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财智创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9号企业壹号大厦2105室。
被告陈德娣,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二路29号26号楼3单元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合莲诉被告郑州财智创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陈德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合莲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佳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任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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