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安与孙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54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二初字第1896号
原告徐永安,男,195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孙希勇,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安诉被告孙希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安淑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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