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291号
原告何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华贵府,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 培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勾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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