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乐迪与张继东、王光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5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金民一初字第184号
原告常乐迪,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蔡店乡库头村2组。
被告张继东。
被告王光志。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乐迪与被告张继东、王光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乐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赵 培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勾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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