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晓辉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裁定书

2016-07-20 20:44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25号

原告孟晓辉,女,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鲁兵,男,汉族,1959年5月11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丽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晓辉因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孟晓辉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认为,原告孟晓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晓辉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晓辉负担。

审 判 长  何信丽

审 判 员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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