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颍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诉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审裁定书

2016-07-20 20:4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终字第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颍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建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铁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韩志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书亮,该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龙涛,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登封市颍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因诉登封市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4)登行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开庭审理前,上诉人登封市颍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登封市颍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登封市颍南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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