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书坤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2016-07-20 20:3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二终字第19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书坤,男,汉族,1938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俊红,女,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南省总队医院。
法定代表人尹继云,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范文骏,该医院员工。
上诉人张书坤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张书坤于2015年3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书坤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书坤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上诉人张书坤负担。
审 判 长  马增军
审 判 员  贾建新
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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