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莹辉诉被告丁俊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36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瓦初字第57号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印,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祝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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