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瓦初字第57号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印,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祝小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