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魏民二初字第00136号
原告:张凯,男,汉族。
被告:胡红琴,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诉被告胡红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涛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凯负担。
审判员 王 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晓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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