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61号
原告:耿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耿某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仝海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