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凯与被告杨婷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20:35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临民固初字第61号

原告:耿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毛会春,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诉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耿某负担。

审判员  田建权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仝海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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